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吳旻諳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冠騰即黃䟫峰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冠騰戶籍 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黃奕維戶籍設於苗栗縣苗栗市, 債務人黃湫茵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3件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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