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55號
NTDV,102,司促,5755,2013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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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界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渙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燕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2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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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