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4號
NTDV,101,訴,274,201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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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蔡琴
      林正棕
      林月桂
      林正雄
      林凰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吉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民國102年8
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74,79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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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