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蔡琴
林正棕
林月桂
林正雄
林凰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吉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民國102年8
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74,79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