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384號
NTDM,102,訴,384,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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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4號
被   告 郭奕享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奕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奕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 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至 民國102年9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2年9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楊 捷 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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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