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71號
NTDM,102,訴,171,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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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玲華
具 保 人 彭雀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雀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湯玲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由具保人彭雀華出具現金 保證後,依法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 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 紙附卷可憑 (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第26 頁至第27頁)。嗣被告經起訴後,本院依其位在南投縣埔里 鎮○○路00號之住所、位在南投縣埔里鎮○○路000 號之居 所傳喚,該等傳票均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分別寄存在該管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均至同年月31日合 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未於同年6 月19日之準備期日到庭,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及刑事報到單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8頁至第39頁、第44頁)。嗣本院乃對其依法實施拘提, 然亦拘提未獲,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2 年7 月14 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及報告書2 份暨函附之 拘票各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2頁)。本院乃 依前開被告住所、居所再傳喚被告,同時依具保人彭雀華位 在南投縣埔里鎮○○路000 號之住所、位在南投縣埔里鎮○ ○街000 巷00弄0 ○00號之居所通知具保人,請其攜同被告 到庭,該等傳票均於102 年7 月22日寄存在該管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並於同年8 月1 日合法送達被 告及具保人,詎具保人亦未攜同被告於102 年8 月14日到庭 ,復有本院送達證書5 紙及刑事報到單1 紙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55頁至第59頁、第65頁)。此外,亦查無被告在監執 行或羈押中等情。綜此,堪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蔡 志 明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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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