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960號
TPDV,90,訴,2960,200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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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蔡明桂即通信貓企業社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被告蔡明桂即通信貓企業社為經銷原告公司電化製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六日與原告簽訂經銷合約書,並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被告蔡 明桂如期清償原告貨款及所簽發票據之兌現,否則願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蔡 明桂陸續積欠原告公司貨款達一百六十七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其交付原告之支票 屆期提示亦遭退票,詎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無法受償,爰依經銷合約書之約定, 提起本件訴訟。又縱被告蔡明桂所稱銷貨出貨單及支票上之印文均為店長丁○○ 所蓋一節屬實,但被告丁○○既然為店長,自然有權訂貨,況被告蔡明桂迄今仍 未提起刑事告訴,足見被告蔡明桂所辯只是卸責之詞。三、證據:提出經銷合約書、貨品指送銷貨傳票明細表、銷貨出貨單、票據明細表、 支票、退票理由單、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蔡明桂方面:被告蔡明桂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 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二)陳述:被告蔡明桂固然有簽訂經銷合約書,但銷貨出貨單及支票上「通信貓企 業社」之印文係被告丁○○所盜蓋,因當時被告蔡明桂忙於父親之喪事,故未 在店裏。
二、被告乙○○、己○○、丁○○戊○○方面: 被告乙○○、己○○、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



經銷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 起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給付買賣價金 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乙○○、己○○、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蔡明桂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銷合約書、貨品指送銷貨傳票明細 表、銷貨出貨單、票據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乙○○、己○○、 丁○○戊○○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另被告蔡明桂固不否認有簽訂經銷合 約書,亦未爭執銷貨出貨單上「通信貓企業社」與支票上「通信貓企業社」及「 蔡明桂」之印章為真正,僅辯以:上開印文均為被告丁○○所盜蓋等語。惟按私 文書及票據內當事人之印章如係真正,而該當事人否認係其本人所蓋或其有授權 他人代蓋時,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八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蔡明桂既不否認銷貨出貨單上「通信貓企業社」與支票上「通信貓 企業社」及「蔡明桂」之印章為真正,則被告蔡明桂自應就其主張被盜蓋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丁○○通信貓企業社之店長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則 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告丁○○通信貓企業社之名義向原告公司訂貨,尚難認為 非在其授權範圍內,何況被告蔡明桂自與原告簽訂上開經銷合約書以來,若均是 由被告丁○○訂貨,則被告丁○○訂貨之期間長達一個多月,身為負責人之被告 蔡明桂亦難諉為不知,此外,被告蔡明桂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蔡明桂以 前開情詞置辯,洵不足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二、從而,原告依經銷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買賣價金一百六十七萬九千八 百三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四、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第 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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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