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21號
TNEV,102,南簡補,121,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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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徐敏凱
      郭碧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永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8,000元(票面金額3,450,000元-原告陳報之欠款金額2,99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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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