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762號
TNEV,102,南簡,762,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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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黃志豪
被   告 陳天坐(即楊佩純之繼承人)
兼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毅新(即楊佩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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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