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95號
TNEV,102,南簡,195,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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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梁懷德
被   告 吳棋逢
      吳照
      吳大樹
      吳匹
      吳美香
      吳美玉(原名黃吳市)
      吳美菊
      吳美雲
      方振發
      吳佶峰
      吳素鐘
      吳德全
      吳富美
      梁吳慧玲
      吳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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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