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梁懷德
被 告 吳棋逢
吳照
吳大樹
吳匹
吳美香
吳美玉(原名黃吳市)
吳美菊
吳美雲
方振發
吳佶峰
吳素鐘
吳德全
吳富美
梁吳慧玲
吳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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