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902號
TNEV,102,南小,902,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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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翁勝昌
被   告 宋乃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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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