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2年度,25號
TNEM,102,南秩,25,201309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2年度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被移送人  宋南宏
      李媺蘋
      林坤昱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2
年8 月23日以南市警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媒合性交易,處拘留2日,併處罰鍰新台幣10,000元。乙○○、丙○○部分移送駁回。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部分: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⒈時間:102年8月2日11時40分許。
⒉地點:臺南市○○區○○○街00號永華春汽車旅館123號 房。
⒊行為:媒合乙○○、丙○○為性交易。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認定屬實: ⒈被移送人甲○○於警詢訊時之自白。
⒉被移送人乙○○、丙○○之警訊筆錄佐證內容相符。 ⒊有手機翻拍訊息內容之照片在卷可證。
二、被移送人乙○○、丙○○部分:
⒈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乙○○、丙○○於上開時地,經 甲○○之媒合,由丙○○支付乙○○新台幣4,000元為代 價而從事性交易,因認被移送人乙○○、丙○○二人均涉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移請本 院裁處。
⒉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 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又第43條 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 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 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100年11月30日修正之法院 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所定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已將違反該法第80條之 案件列屬應由警察機關裁處之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移送機關既認被移送人乙○○、丙○○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而該條款乃屬專處罰鍰之案件,



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乃本件移 送機關併將被移送人乙○○、丙○○部分移送本院,於法 自屬未合,是此部分之移送應另予駁回,由移送機關依法 另為處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81條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