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訴更字,95年度,1號
TPBA,95,交訴更,1,2013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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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交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庠宏(原名:葉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黃昇勇(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威德
 柯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涉犯之貪污等罪刑事案件是否 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21號貪污等罪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貪污等罪刑事事件 業已於102 年9 月3 日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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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