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楊立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
訴訟代理人 姬世明
趙時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緣新竹縣政府以中華民國(下同)99年3 月9 日府地劃字第 0990060073C 號函公告新竹縣第六期天后宮市地重劃區之土 地分配成果各項圖冊,公告期間自99年3 月11日起至99年4 月9 日止,原告重劃後獲配新竹縣○○市○○段○○○○○ 號土地,原告主張其提出異議,案經新竹縣政府99年7 月14 日調處,業已調處成立,詎嗣後新竹縣政府竟無視前開已成 立之調處,另提其他分配方案,並擬採行方案六分配,被告 並裁決同意新竹縣政府所擬意見。原告不服,經訴願後,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市地重劃事件,新竹縣政府係主管機關,知悉原告 異議後是否已依法成立調處及各重劃分配案之利弊得失,本 院認有命其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