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交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刁進財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楊金樹(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交字第11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5 條第2 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 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 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所執理 由無非為紅綠燈有異常架設之嫌,且行人係欲違規強行通過 馬路,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有闖紅燈之事實云云,並未具體 說明原審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 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 9 條第1 項前段、第10 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