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5號
抗 告 人 金勝龍
吳意成
湯逸燊
李友瑞
王樹龍
郎玉明
柳財旺
李建新
陳家泉
林天德
鄭光武
鄭文禮
夏明劍
夏天生
韋紀明
伊雅文
徐文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間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1685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