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蔡禮名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皇阿瑪國際有
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
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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