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437號
TPEV,102,北補,437,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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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楊淯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蘇山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
貳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
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12月10%=7,2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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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