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78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被 告 韋元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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