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9788號
TPEV,102,北簡,9788,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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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7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韋元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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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