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884號
TPDV,90,訴,1884,2001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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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泛亞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松山分行
  訴訟代理人  高慧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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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