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泛亞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松山分行 訴訟代理人 高慧惠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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