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43號
原 告 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孟奇
被 告 伊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衍
訴訟代理人 李輝明
朱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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