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6035號
TPEV,102,北簡,6035,201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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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倪登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煒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倪登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
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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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