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倪登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煒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冠盛藤綠化造景設計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倪登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
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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