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5253號
TPEV,102,北簡,5253,2013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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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53號
上 訴 人 呂國政
被上訴人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財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8 月2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2 年8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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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