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訴訟代理人 謝玫蕙
被 告 羅尚佐
被 告 施語柔(原名施妤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一行「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