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313號
原 告 余恆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王家明發支付命令,惟
王家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