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貞鋼
被 告 陳鈺嵐(原名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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