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0119號
TPEV,102,北簡,10119,201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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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19號
原   告 陳治衡 
被   告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於集賢警察派出所,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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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