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2年度,14號
TPEV,102,北消簡,14,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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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蔡智杰
被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王彥期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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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