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好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蘭香
訴訟代理人 卓于恒
被 告 廖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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