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
原 告 陳思仰
陳雅婕
李郁淇
被 告 陳頂茂
汪士強
李慧莉
麗麒管委會
晟泰物業管理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頂茂、汪士強、李慧莉、麗麒管委會、晟泰物
業管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原告 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 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 1項第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起訴狀上並無原告陳雅 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陳雅婕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亦未載明被告「麗麒管委會」及被告「晟泰物業管理公 司」之完整名稱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堪認原告陳 雅婕與被告「麗麒管委會」及被告「晟泰物業管理公司」部 分均未由真正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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