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順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
肆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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