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4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仇冠霖訴訟代理人 仇震宇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慶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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