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868號
TPEV,101,北簡,13868,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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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8號
原   告 黃琮翰
被   告 邱朝瑋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北簡字第1386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
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 大安區大安捷運站,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許天祥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 稱閎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為閎騰公司之經理,關於對外 招攬業務及與客戶連絡之部分均由被告負責。自民國100 年 6 月7 日起至100 年6 月24日間,被告以發送簡訊之方式佯 稱可承銷各檔股票。其簡訊之內容略以:「2467的志聖,做 平面顯示器的今年產能滿載,為鴻海最大pcb 供應商,建議 可以進場,如有需要可聯絡我小朝唷!!」、「46紅心辣椒 轉上櫃,預估遊戲股會持續看漲,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囉!! 」、「恭喜有進場新掛牌4947紅心辣椒的會員們,承銷價11 0 塊今天開盤160 塊,再度恭喜會員們賺到錢囉,如有想了 解類似的標的可以達絡我」、「妳好我是閎騰的小朝,我們 公司今天有報一檔新標的3479的安勤,我們跟著主力會員一 起做一起賺錢,建議可以跟著我們一起進場,持續看漲中」 。100 年9 月間,被告告知有兩檔股票分別為保綠資源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保綠公司)即將於101 年3 月14日來台上櫃 、金可國際股份公司(下稱金可公司)則將於4 月27日來臺 上市。若透過其購買股權,得以每1,000 股新臺幣(下同) 35,000元之價格購買保綠公司之股票,金可公司之股票則得 以每1,000 股118,000 元或90,000元之價格購買。因被告積



極遊說閎騰公司實力堅強,且透過閎騰公司得以較為優惠之 價格購買,若投資此兩檔股票定可獲益甚鉅,使原告誤認為 確有獲利空間,進而同意簽訂「股權讓渡協議書」,認購「 保綠公司(代號:8423)」及「金可公司(代號:8406)」 之股票為:「保綠公司」股票3,000 股(每1,000 股為1 張 ),每張40,000元;「金可公司」股票為2,000 股(每1,00 0 股為1 張),每張118,000 元,上開股票共計5,0300股, 投資金額總計為356,000 元,並已支付356,000 元;依股權 讓渡協議書三、3 「當乙方提出處分該股權之要求峙,甲方 不得異議且必須依照乙方所要求的指令配合完成該股權之處 分」之約定,原告於101 年3 月間提出處分其所購買股份之 要求,依約許天祥不得異議且必須依照原告所要求之指令配 合完成該股權之處分,詎許天祥透過被告於101 年3 月13日 、3 月14日陸續以簡訊回覆「我要問一下法人戶那邊,對帳 對好沒問題應該是這一兩天吧!」、「今天法人會把退款的 匯給客戶,還有就是保綠今天收在52.3塊漲幅達30%,…」 、「明天再去刷一次,我再問法人那邊,現在都是法人那邊 直接匯,我明天再問清楚」、至3 月15日仍只以簡訊告知: 「退款部分許總法人回覆:因昨天才拿到客戶溢價明細,如 經核對客戶正確張數無誤後,即可退款,約三天內完成。」 ,不斷拖延還款期限。最後許天祥竟出具一紙「閎騰資訊服 務有限公司致客戶公開函」內容略為「因公司投資策略及個 人財務調度問題,造成公司營運上之虧損與失衡,以致客戶 認購於售出轉讓峙,無法順利取得返回之款項,本人在此深 表歉意」,至今原告仍未收到許天祥之匯款。許文祥與被告 明知根本無法取得上開股票,仍以共同詐欺之侵權行為於10 0 年6 月間,由被告出面遊說原告購買股權,致原告陷於錯 誤,多次委由訴外人梁瑜玲在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捷運站交付 現金(總計356,000 元)予被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且許天祥與被告均為閎騰公司之負責人,其以共同詐欺之 行為執行公司業務,對原告造成356,000 元之損害,爰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6,00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伊是閎騰公司的員工,已經把原告給伊的款項交 給閎騰公司,收的款項也是閎騰公司要伊收,許天祥說公司 不會倒閉,只是重新裝潢而已。伊在閎騰公司做快1 年,伊 是襄理,上面還有協理,伊的工作是財務規劃,閎騰公司都 說是賣即將上市之股票。伊的薪資一開始是算底薪,約22,0 00元,加上業務獎金,獎金是按比例分配,獎金沒有多少,



收取金額7 %是手續費,手續費中23%是伊的獎金,伊認為 錢都在許天祥那邊,合約也是針對許天祥所簽的,而許天祥 也認罪了。伊沒有共同詐欺,閎騰公司的負責人是許天祥, 伊是閎騰公司的業務而已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其多次委由訴外人梁瑜玲在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捷運 站交付現金356,000 元予被告,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詐欺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兩造所爭執之點 厥為:被告是否為本件共同詐欺之侵權行為人?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 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固定有明文;但主張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 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 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經查,訴外人許天祥於101 年9 月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詢問時稱: 業務員與客戶並不知悉其手上並未持有各該公司之股票,又 訴外人即同樣在閎騰公司擔任股權銷售業務之李宏偉於桃園 地檢署101 年11月20日詢問時亦稱:「我認為邱朝瑋跟我們 一樣只是在負責推銷,不清楚公司之狀況。」等情明確,有 桃園地檢署101 年9 月4 日、101 年11月20日詢問筆錄附於 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0386 號詐欺 等偵查卷宗可稽,是以,被告辯稱其僅係閎騰公司的業務, 伊收到之款項都是交給閎騰公司,伊只是單純推銷股票作業 績乙節,尚非無據。且被告之父邱增城於桃園地檢署偵查中 亦證稱:伊兒子邱朝瑋進入閎騰公司擔任業務,並介紹伊及 伊女兒邱淑萍購買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伊都被該公司負責 人騙,伊個人是於100 年12月13日購買KY保綠公司股票,金 額是24萬5 千元,錢交給邱朝瑋再轉交給公司,另外,邱淑 萍分別於100 年10月18日、100 年11月7 日、100 年12月13 日以18萬8 千元、36萬元、14萬元,購買傳奇公司、金可公 司、KY保綠公司的股票,錢也都是交給邱朝瑋再轉交給公司 ;另外梁瑜玲、戴明嵐、黃隆欽、陳怡潔、莊雅茹王品寰張秀雯等人當初應該是透過邱朝瑋介紹才買了未上市股票 ,後來公司倒了,他們都來找伊兒子求償,伊兒子後來出面 與他們協商,伊就將他們的股權買下來,伊兒子本身也是被 公司騙,我們都是被害人等語,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案卷 查核無訛,準此,被告若事先知情許天祥並未持有股票,又



豈會介紹家人以數十萬元加以認購,並讓家人受到如此之財 產損害,是尚難僅憑被告推銷股票及收取款項之客觀事實, 遽認其主觀上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故意。且被告所涉詐欺 案件,已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主觀上應無不法所有 意圖,難以認定被告與許天祥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故以101 年度偵字第20386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隨 卷可稽。此外,原告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與許天 祥共同詐欺之侵權行為。是被告辯稱其並無詐欺之侵權行為 等語,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與許天祥以共同 詐欺行為向原告招攬認購股權,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及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6,000 元,及自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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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