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大偉、簡如萍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仟壹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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