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林嗣雲即艾美牙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所定之起訴應徵 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並由當事人預納之,此為法定程式 ,稽之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100條規定可明。復按同法 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 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 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 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第2項)非律 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 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 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 、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可知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無上開規定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上訴人即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又按上訴有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或未釋明其符合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 ,而未依該條第1項及第2項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同法第10 0條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3 項、第4項等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且未聲請訴訟救助者,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預納應徵收之裁判費計 新臺幣6,000元,且有未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委 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經本院於102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該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