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莘雅即曾文俐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7,0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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