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勝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秋祉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89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6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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