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877號
TCEV,102,中補,1877,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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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東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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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