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耕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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