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863號
TCEV,102,中補,1863,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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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耕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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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