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829號
TCEV,102,中補,1829,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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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郭素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杜淑端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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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