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郭素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杜淑端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