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814號
TCEV,102,中補,1814,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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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游庭甄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凱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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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