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
原 告 張素秦 住雲林縣大埤鄉○○路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王興
源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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