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774號
TCEV,102,中補,1774,201309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鄒運發
被   告 太平地政事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地政事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