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767號
TCEV,102,中補,1767,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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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彭桂光
      詹詠涵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皇文發支付
  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2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彭桂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250元(原告2人共同繳納支付
  命令費用500元,應認原告2人每人已繳納250元)外,尚應補
  繳750元,原告彭桂光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彭桂光之訴。查原告詹詠
  涵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250
  元外,尚應補繳750元,原告詹詠涵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詹詠涵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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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