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彭桂光
詹詠涵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皇文發支付
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2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彭桂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250元(原告2人共同繳納支付
命令費用500元,應認原告2人每人已繳納250元)外,尚應補
繳750元,原告彭桂光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彭桂光之訴。查原告詹詠
涵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250
元外,尚應補繳750元,原告詹詠涵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詹詠涵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