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554號
原 告 鍾禾娜
被 告 陳宥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012號侵占遺失物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
度附民字第41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因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侵占原
告之遺失物所致財產之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因被告竊盜、侮
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原告就起訴請求被告因竊盜、侮辱
而受有精神及財產損失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20元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