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2年度,41號
TCEV,102,中救,41,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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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淑卿
代 理 人 周志峰律師
相 對 人 陳玉麗即鵝肉陳
相 對 人 陳順喜即鵝肉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本院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並已於本院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請求職業 災害補償金事件提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診斷證明書、勞資調解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證 ,足認已為相當之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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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