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960號
TCEV,102,中小,1960,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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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96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林坤仲
被   告 許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4月20日向原債權人陽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 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 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 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民法第312 條規定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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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