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868號
TCEV,102,中小,1868,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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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魏菁宏
被   告 凌陽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DEVELOP 牌INEO-280型號之彩 色複印機1 台,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租期自 民國99年12月3 日迄104 年12月2 日,詎被告自101 年6 月 起即未給付租金、影印超張費,嗣原告於同年12月上旬將系 爭機器搬回,且屢向被告催討積欠之款項,迄未獲償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彩色複印機租賃合約書、存證信函 及客戶對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及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 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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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陽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