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積欠帳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867號
TCEV,102,中小,1867,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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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魏菁宏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積欠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XEROX 牌M205FW型號之黑白雷射 複合機1 台,積欠帳款新臺幣(下同)1 萬0,290 元迄未給 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單、出貨明細、統一 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 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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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