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盧秉佑
法定代理人 盧春福
吳均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五結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
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