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2年度,217號
LTEV,102,羅小,217,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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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小字第217號
原   告 沈敏華
被   告 宜蘭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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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蘭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